
婚姻登记瑕疵处理之审判实务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规定为处理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本文拟对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结婚登记瑕疵案件的情况进行整理并评析。
一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结婚登记瑕疵案例统计
本文搜集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效以来,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婚姻登记瑕疵案件,并从案件受理数、婚姻登记瑕疵种类、适用的程序及处理的结果四个角度进行统计,以呈现近年来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司法处理基本情况。
(一)受理案件数
笔者通过中国法律知识总库,将检索时间限定在2011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4日,并要求目标裁判文书中须同时出现“婚姻”“登记”“瑕疵”三个关键词,且相互间间隔不超过15个字符。[2]初始检索的目标文献为316篇,为便于分析整理,本文重点搜集了行政案件和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共259例。[3]
(二)瑕疵的种类
婚姻登记瑕疵主要包括非管辖地登记、非本人亲自到场登记、瑕疵证件登记、登记证书记载错误及其他情形。由于有些案例多种瑕疵并存,259例目标案例出现的瑕疵情形总数为315种。其中,瑕疵证件登记是总瑕疵情形数的一半,非本人亲自到场登记与登记证书记载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