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政策的失范与矫正——以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为例证
法律规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公共政策[1]作为一种类法律规范[2],同样对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政策的直接和间接的调整对象。近些年来,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音符,如:离婚率显著上升、家庭功能逐渐弱化、婚姻家庭诚信缺失、人口性别比失衡等,这些问题使得传统的婚姻家庭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尽管问题的出现是多方原因导致的结果,但是,我国相关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失范[3]导致婚姻家庭的根基出现动摇已成事实。公共政策牵涉着每个人的生活,一旦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偏离或游移,将会对婚姻家庭产生消极和负面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对公共政策的功能和特性的把握,研究公共政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而探究公共政策失范的发生机理,只有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地矫正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偏离问题。
一 公共政策的功能与特性
公共政策作为一种类法律规范,其在功能的发挥和特性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律规范具有类似之处,但是不能把政策等同于法律,公共政策在功能的发挥和特性方面也有其特殊之处。
(一)公共政策的含义与功能
对公共政策的含义进行科学界定,对于我们把握公共政策功能的发挥和特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从一般意义上确认公共政策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公共政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以1951年哈罗德·拉斯韦尔与其同事合著的《政策科学:近来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