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价值证明
一 问题的提出
虚拟财产犯罪是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理论界对虚拟财产犯罪的定性一直存有分歧,占据主流的两种观点是“以计算机犯罪论处”[1]和“以财产性犯罪论处”[2]。二者争论的焦点又集中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价值证明以及规制效果三个层面。在法律属性层面,计算机犯罪论者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的范畴;而财产性犯罪论者在认可虚拟财产“数据”属性的基础上,同时肯定了其“财物”属性,认为两种属性可以实现“共生”。在价值证明层面,前者认为若以财产性犯罪论处虚拟财产犯罪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虚拟财产的价值证明问题首当其冲,虚拟财产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价值计算方式;而后者认为可以按照官方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虚拟财产犯罪的数额,而且对于部分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按情节轻重量刑更为适宜。在规制效果层面,前者认为以计算机犯罪论处虚拟财产犯罪,既能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又可以避免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数额认定难题,是当前较为适宜的应对方式;而后者则提出以计算机犯罪保护虚拟财产会存在规制上的漏洞,如以传统方法侵害公民虚拟财产的行为就会落入规制无据的尴尬境地中。
理论是灰色的,实务则必有定规。上述观点的分歧看似针锋相对,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争论的缘起实质上是如何证明虚拟财产价值这一难题。学者们认为,如果司法中能够有效地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对这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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