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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全国乡镇企业工业总产值年增长率及其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占比(1981~1995)
出版时间: 2017年10月

河南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面临的制度瓶颈(1978~2016)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退出并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是能够实现价值更高的用途,否则既没有退出的必要,也不可能获得比现有用途更高的经济回报。农村宅基地实现价值更高用途的主要途径是用于城镇建设,但在现行建设用地制度框架下,农村宅基地转用于城镇建设受到诸多制约。

一 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建设用地供应实行行政划拨,具有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特征。改革开放后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不断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实现有偿、有限期、有流通。具体来看建设用地使用方面的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1982年开始允许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办乡镇企业、1988年开始允许利用国有与集体土地兴办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1990年城市土地向各经济主体全面放开,每一次变革均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始于1982年的第一次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允许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办乡镇企业

改革开放后,为促进经济发展,政策层面允许农村兴办乡镇企业,为大一统的工业体制注入活力。

1982年宪法首先明确了“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基本性质,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除了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宪法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土地,而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由于通过宪法条款限制了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转让土地”的合法空间,所以当时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甚至包括刑法,都对非法转让土地进行了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