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隔离到契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基于B市的一项实证研究
一 问题的提出与理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的合作,人们最早的认知是社区矫正工作。然而,一个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直至进入社区矫正或监禁矫正之前,还要经历公、检、法三个刑事诉讼程序,在这长达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刑事诉讼期间,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面临人生中最大的困境,普遍会感到焦虑、彷徨、无助、迷茫,因此亟须社会工作服务的介入。然而在我国,由于过往司法体系的结构性缺陷,社会工作在公检法三个司法程序或领域内并无法定的位置。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正与社会康复,也不利于少年司法制度的人性化建设。自2009年起,B市开始探索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关系角度看,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从结构上来看,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达致了初步的契合。也就是说,社会工作实现了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那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实现嵌入后,二者的结构与关系发生了何种变化?这种结构与关系的变化又使双方获得了何种发展?显然,研究这些问题既有助于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和政策的完善,也有助于司法社会工作实务水平的提升。鉴于此,上述问题自然就构成了本研究的中心议题。
(二)本研究的理论视角
“嵌入性”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波兰尼(Polanyi)提出的,他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一书中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括在内是极其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