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推动特色城镇化
人因有灵魂而独一无二,城市也是如此。城镇建设从刻意模仿、大规模复制到追求特色是历史性进步。盘点当下所谓有特色的城镇,更多的是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强大的产业竞争力、丰富的地域文化。依靠地方主要领导和规划设计单位的所谓先进性和艺术创造性的理念“制造”的城市特色,终究是浅薄的。城镇特色,应当是人和城镇自由发展的自然结果。而要使人和城镇实现自由舒展式的发展,政府最需要做的不是拔苗助长,而是为城镇搭起一个深深扎根于地域现实而又胸怀城市理想的法制框架。
一 城镇化立法的根本依据是造城之法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造城之法,是作为万物之灵的人在与自然共舞过程中创造的最复杂、最伟大的文明成果。不同的文化基因和社会经济制度,在城市中都可集中得以体现,所以自然造就了五彩缤纷的城市形态。
(一)中西方不同的造城之法
古代中国和欧洲的城市文明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而且发达的城市文明,代表着人类文明对城市定义的两极。中国传统城市注重天人合一,在人为的方面,其人文基础是礼制,也就是说,城市体制的本质是政治制度。在古代中国,“城市”这个词是两个词,“城”是城墙,“市”是市场。“城”,本义是城墙,表面看起来是物质,实质上是防兵、防洪、盛民三大功能,延伸为一系列制度安排。《周礼·考工记》“匠人营国”标志着中国的造城之法已高度成熟,其中说道:“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涂经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