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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2014~2016年各省(直辖市)定向招录残疾人公务员岗位地域分布比例
出版时间: 2017年05月

2014~201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定向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政策观察报告

一 调查缘起与本文立意

2013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1]([残联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二条第三款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第二条第四款指出“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推动定向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政策的实施。因此,2014年部分省市开始推进定向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政策的实施。

那么,该项政策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