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与增能:残疾人社会支持的逻辑、机制及比较
一 导言
据最新统计,目前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社会支持,使残疾人融入社会主流并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是国家追求的目标,也是学术界探讨的重要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相关权益做了规定,各级政府也出台了许多维护残疾人权益、消除对残疾人歧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社会机制正在构建。
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是低层次的生存需要,在低层次需要满足的情况下,个体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1]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善的早期,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点是生存权,其利益诉求主要是个体及家庭的生理和安全需要,保障工作基本围绕求职、基本生活需求、低保等开展。随着生存需要逐渐满足,残疾人开始要求在温饱基础上过上体面生活、参与社会性活动并得到社会尊重,然而残疾人在平等享有公共服务、集体消费品等方面的诉求却没有得到及时的政策回应。
学术界对如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等社会支持体系进行了大量研究。[2]但总体来看,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残疾人的赋权,而对残疾人的增能关注较少。残疾人的社会支持是指人类社会为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而提供的条件,从提供主体来看包括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和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