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地方实践与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做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强调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是国家治理最基本的形式,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依法治理就是运用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社会治理的核心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治理主体是社会各方协同参与。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是依法治理的基本内容,也是古今中外反复证明了的有效方法。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社会治理各类主体在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治精神、遵循法制逻辑的前提下,坚持以法治精神来引领社会治理,以法治思维来谋划社会治理,以法律规范来实施社会治理,以法治标准来评价社会治理,以法治秩序的实现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最终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社会善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化程度越高,社会治理越接近善治。
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法治江苏建设中的重要一环。2015年3月18日江苏颁布了《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省指标》)。在《省指标》中,“社会治理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