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长期以来,社会生活是以健全人为中心的,社会环境的各方面建设仅适合于身心功能完好的人使用。如城市中的公共设施、建筑等,都是按照健全人的尺度和人体活动空间参数考虑来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的。这经常给残疾人造成了无法通行、无法使用的障碍,使残疾人丧失或减少了与其他人发生密切联系的机会,形成一个不适合残疾人生活的外部环境,实质上是部分地剥夺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二战以后,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人们的价值观念起了变化,同时由于二战中产生了大量的伤残,残疾人的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20世纪50年代末期,斯堪的那维亚半岛的一些国家首先兴起了“正常化”的概念,认为“以健全人为中心的社会并不是正常的社会”,期望能帮助身心障碍者回归主流社会,并与大部分的人一样过着自在、完整的生活。为此,必须清除妨碍残疾人融入正常社会的各种障碍。“将他们的特殊需求纳入建筑设计考虑因素,调整过去只以健康成年人为对象的建筑设计标准,以清除在城市环境中一切不利于残疾人活动的物质障碍,开拓一个无障碍的生活环境。”[1]1959年欧洲议会通过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建筑的设计与建设的决议》。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促使残疾人联合起来,为争取其基本权利斗争,抗议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态度和不平等待遇以及环境中的种种障碍给残疾人造成通行上的困难。在1963年挪威奥斯陆会议上,瑞典神经不健全者协会再次提出,“尽最大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