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福利政策分析(上)
涉及残疾人福利的政策是多方面的,本章主要分析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对我国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1]
社会救助是一种不同于社会保险和其他形式社会保护制度的制度安排,它有自己特定的对象群体和服务手段。一般而言,社会救助包括四个要素(OECD,1998a;Barker,1999):(1)救助资格的确定以家计调查(means-tested)为基础;(2)面向贫困个人或家庭;(3)以现金或实物/服务为支付形式;(4)实行非供款制,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2]我国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主要是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孤老、社会困难户、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及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救济对象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几十年来的社会救济工作形成了一定的工作体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3]
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城镇贫困人口的构成和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在调整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过程中,城市中包括一部分在职、下岗、失业和退休人员中的贫困人口有所增加,成为城市社会救济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1993年,上海市借鉴国际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