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筹资模式下的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研究
一 引言
稳定的筹资机制是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筹资标准则是筹资机制的核心内容。一般而言,筹资标准不宜过高,否则会加大各主体的筹资压力,[1]而筹资标准过低则无法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2]因此,合理的筹资标准对维持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和保障患者的医疗需求至关重要。
从现有学术研究来看,目前筹资标准的制定大多是基于现收现付的思想。例如,贾洪波[3]构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模型以及宋世斌[4]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评估,其本质都是依据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但是,在居民医保的实际操作中,筹资标准的制定却更符合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这主要是因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提高,现收现付的模式将会导致基金的筹资与支付压力越来越高。[5]邓大松通过对2000~2050年居民医保缴费率增长状况进行测算,得出老龄化对医疗保险筹资费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这也是有学者指出医疗保险应采用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的原因,人口结构即是现收现付制与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的主要考量因素。那么,在这两种筹资模式下,筹资标准的测算思路与方法究竟有何差异,以及对应的筹资额为多少?这是本文将要解决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首先对筹资标准测算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主要包括筹资标准测算的数理方法,以及调整指标或者依据。从测算方法来看,目前使用较为广泛的是粗估法,包括分解推算法和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