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假日制度与休闲——回顾、讨论与继续优化的思考
                
              
              一 假日与休闲
(一)不断增多的假日
就人类的生活而言,传统的研究者常常把人类生活中的时间安排分成这样的两部分:劳作,或者闲暇。[1]
休闲,就是居民在闲暇时间对于自身休憩的安排,因此也就离不开自己的休息时间的获得。在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除了农民的休息时间往往会有自由安排的可能性,以及部分“自由职业者”具有相对的“自由安排”的可能性外,就多数的在职职工而言,他们的休息时间的获得,大多与国家或地区等的假日制度密切相关。
自19世纪人们注目于休闲研究以来,休闲研究者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居民休闲活动的产生和实现是需要两大基本要素支撑的,而其中最为关键的要素,就是休闲者要拥有闲暇时间。
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变化,我国假日制度形成的闲暇时间正在增多起来,尤其是城乡的职工,其每周的工作时间经过了从48小时缩减为了44小时,再缩减为40小时的过程;其每周的工休日经过了从一天增至一天半,再增至两天的过程;其每年法定假日经过了从6天增至10天,再增至11天的过程;此外还有正在逐步落实的带薪年休假。所有这些,都为中国居民的休闲带来了空前难得的好机遇。
(二)我国假日组成的三部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根据其中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第四章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3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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