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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与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出版时间: 2016年08月

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与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研究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大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毁损或流失,原文化生态环境[1]、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也受到很大的破坏和影响。国家提出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文化遗产原真地、活态地保存在其所属区域和环境中,有利于解决资源开发利用对区域生态环境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的矛盾。伴随着这一举措产生的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如何为我国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与发展提供切实可行、有力的政策法规保障机制,从而有效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和地方原生文化活态发展,推进民族文化保护法治工作建设?

一 我国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与发展状况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保护,并经过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2]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起步探索较晚,工作运行机制尚还处于初级阶段,但从2007年开始启动设立工作至2015年底,我国已设立了18个文化底蕴深厚、文化形态多样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分布在福建、安徽、江西、青海、四川、陕西、贵州、云南等16个省份。部分省份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也相继设立了多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实践工作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并成为一条重要的、科学的、有效的区域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路径。

表1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如表1所示,在我国相继设立的18个国家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