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保险及相关制度初探
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和旅游出行人数的急剧增加,近年来旅游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有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2006~2009年,国家旅游局共收到各地报送的涉旅突发事件211起,其中:重大事件7起,造成145人死亡、161人受伤;较大事件50起,造成237人死亡、638人受伤;一般事件154起,造成164人死亡、859人受伤。2010年1~10月底,共收到各地报送的涉旅突发事件38起,其中:重大3起,造成43人死亡、17人受伤;较大事件6起,造成36人死亡、81人受伤;一般事件29起,造成32人死亡、242人受伤。2010年伊春空难、菲律宾游客被劫事件以及东部华侨城安全事件等,使旅游安全和相关旅游保险等问题更受关注。
旅游活动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因此旅游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旅游业的风险至少包括:①旅游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产生的商业风险;②责任风险,包括旅游企业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和旅行社独有的违约责任风险;③旅游者与旅游从业者所共同面对的人身和财产意外风险;④旅游者、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共同面临的不可抗力风险,涉及的主体有旅游企业、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1]其中,规避责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人身和财产意外风险是我国设立旅游保险制度的初衷所在。
本文所讨论的旅游保险是指,为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受保的主体是旅游者。旅游保险提供的是一种资金支持,属于事后保障,是旅游业风险防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 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