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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2019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  | 
出版时间: 2020年10月

2019年历史文化地方立法与文化权利保障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1]目的是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近年来,我国地方文化立法进程加速,它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2]

历史文化因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经济价值、教育价值[3]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软实力,其所蕴含的精神内核给予人民心灵丰富的文化滋养,[4]也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为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目标,2019年,我国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确立当地历史文化保护的种类和范围、明确当地各级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在历史文化保护中的职能和职责,以及对公民文化权利[5]和权益的保护。这不仅反映了地方立法机关对公民文化权的尊重、保护和落实,而且也成为地方促进国家人权建设的重要措施。

一 我国历史文化地方立法的新发展

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机关日益加大对当地的“古建筑、古城、古树、文物、文化遗存、遗址遗迹、传统村落、传统工艺等历史文化形态的保护”[6]的立法。2019年,地方立法机关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