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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前四批(2006~2017)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 
出版时间: 2018年11月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名录制度”建设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保护“名录制度”建设,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基础上进行的,包括2005年开始建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改为代表性项目)名录”和2008年开始建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等,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由国家、省、市到区(县)的四级“名录制度”体系。“名录制度”建设为推进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世界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中国经验”。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高速发展,我国非遗保护“名录制度”建设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须改进和完善。

鉴于此,本文拟从“经验:基于有章可循的中国实践”、“挑战:有待改进的若干问题”和“改进:对现行设计的思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 “名录制度”建设的经验:基于有章可循的中国实践

2003年11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28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年12月2日,我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张学忠大使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批准书[1]。随后,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就在《公约》指导和政府主导下全面展开。

(一)法章可循:政府主导的“名录制度”建设

作为《公约》缔约国,我国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及相关文件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