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非遗保护制度建设的研究与分析报告(2004~2018)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多次修订而提出的。[1]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表述,于是一个新的术语和理念开始进入我国的政治生活和寻常百姓生活中。[2]经过十余年的非遗保护实践,我国创新了许多办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四级名录制度体系,推进了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提出了多种非遗保护的理念和方法,设立了一批非遗保护的基地和传习所,开展了一系列提升非遗保护、传承能力的活动等。
我国之所以能在短短十几年内,从无到有,推进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如此成绩,不仅是响应国家号召、激活民众需求的结果,更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非遗保护在国家由上而下的推进过程中,形成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管理机制,体现了渐近式改革、分步推进的工作特点。
一 我国非遗保护的制度建设成果
我国非遗保护制度是在批准《公约》之后,在工作过程中逐渐出台、实施的,主要包括两类:其一是国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针对非遗保护所颁布的通知、意见、办法等;其二是国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针对非遗保护所颁布的法规、条例等。[3]十余年的非遗保护制度建设过程,是非遗保护理念不断成熟、社会参与度不断提高、非遗不断嵌入主流话语的过程。
(一)非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