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调研报告
总体来看,一些缔约国并未遵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精神去编制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清单,它们对《公约》概念和原则的理解和实施的情况并不理想。不少清单主要关注的还是所谓的“杰出价值”,或者是所谓“本真的”或“原生态的”非遗,这就与《公约》所强调的非遗的活态性相冲突。在具体的清单编制实践中,很多国家由政府和高校负责实施,只在获取非遗项目信息时才通知非遗的持有者参与进来。《公约》提倡的是使社区、群体、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尽可能广泛地参与进来的编制方式。事实上,有的国家清单编制的方法随着国家非遗保护的策略或国际上非遗保护措施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变化,有的国家将非遗清单视为开放式的名录,名录不断吸收新的材料而得以更新。另外,有的国家如斯洛伐克的国家级非遗清单甚至还包括保护计划和保护项目的名录。
一 非遗清单编制的类型、分类与列入标准
总体上看,各缔约国在编制本国非遗清单时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参考借鉴了《公约》的基本理念,但由于各国的文化传统与社会现状有差异,不同国家在非遗清单的类型、分类与列入标准等方面也具有各自的特点和考量。
(一)非遗清单的类型
不同国家非遗清单的类型乃至清单所包含的项目数量都有很大差异。阿尔巴尼亚第一批申报的非遗只有7项,危地马拉2012年开始编制国家级非遗清单时只列入了4项。委内瑞拉则早在1995年就派出了336个工作组,这些工作组与当地社区共同采录了大约22000个居民点的非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