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的多方行动
2008年5月1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它对于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为旨在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的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一直关注《办法》的执行情况。在此笔者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对《办法》实施半年来的进展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总结。
我们发现,相当一些地区的政府部门依照《办法》要求,加大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其中一些地区开始系统地公布环境信息。与此相对应,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一家污染企业按照《办法》的要求公布其排放数据;而作为《办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对其中的任何一家企业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处罚。
我们看到,社会各界正在为推进《办法》的实施而努力。一些政府部门和NGO合作开展培训,普及《办法》的规定;一些公民和NGO组织向政府提交申请,要求公开污染企业信息;一些NGO联合给违规企业写提示信,要求其公布排放数据。
我们认为,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各地政府部门都应该全面、系统、及时地披露本地污染企业的信息;污染企业应该遵守新的法规要求,公开环境数据;而政府部门亦应承担起执法责任,确保污染企业切实公布排放数据。
一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相关法规要求
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两大类。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办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