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信息服务业
一 信息服务与经济发展
1.对信息服务与信息产业的界定
世界贸易组织信息技术协议(ITA)所定义的信息技术,包括电脑、电脑零部件、半导体、电信器材等,大体相当于国内的电子产品,包括一部分电子消费品,如电视机等。而世界银行统计的信息与通讯技术开支,是指花在信息技术上的开支,加上花在电信设备和服务上的开支。更确切地说,信息与通讯技术是一整套通过电子手段处理、传输和显示信息的活动。
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同意把信息和通讯技术(ICT)部门定义为:以电子方式获取、传输和显示数据和信息,包括制造和服务。[1]该定义是依照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第三修订版来划分部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对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界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于制造业,该产业的产品必须是担负了信息加工和通讯处理(包括传送和显示)的功能;或者是用电子手段监测、测量和记录物理现象或控制一个物理过程。而对于服务业,必须是利用电子手段进行信息加工和传输。具体包括的产业部门如表1所示。
表1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对信息与通讯技术部门的界定
2002年4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重新讨论了该定义的界定。会议决定,该定义只是大致地勾画了信息与通讯技术部门的范围,要执行该部门范围必须与各国的产业分类相结合。同时,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将于2007年重新修订,届时,信息与通讯产业的划分范围也将随之调整。[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信息和通讯技术部门的界定,突破了传统的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两分法。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