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及其影响
一 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进程
早在1975东盟第八届外长会议上,东盟各国就一致同意建立东盟贸易协商机构以便建立东盟国家的贸易优惠体制。1977年2月东盟外长特别会议签署关于优惠贸易安排的基本协议。在1982年召开的几次经济部长会议上,又将东盟各国间享受优惠关税的商品总数扩大到8563种,并且同意东盟各国间进口值达10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20~25%的减税优待。这些措施促进了东盟区内贸易的发展,并为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的提出奠定了基础[1]。
1.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的提出
1990年10月,东盟第二十二届经济部长会议在吉隆坡召开。会上泰国第一次提出了在15年内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的建议。这一建议被提交到1992年1月召开的东盟第四届首脑会议上进行讨论并获得通过。会后发表的《新加坡宣言》和《加强东盟经济合作的框架协议》确定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有关问题,即东盟将在15年内建立并参加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关税最终降至0~5%。会上还由六国(1984年文莱加入东盟)经济部长签署了《共同有效关税协议》(CEPT),规定到2008年将所有在区域内贸易的工业制成品的关税减至0~5%,从1993年1月1日起生效。该协议被确定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的主要机制。
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推出后,东盟各成员国都给予了积极配合,先后公布了自己的减免税计划。新加坡宣布将从1993年1月1日起把进口关税在1~2.5%之间的373种商品的关税削减至零,使东盟各国的大约10亿新元商品可以免税进入新加坡。文莱的减税计划宣布将在1994年把高于20%的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