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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2006~2010年9月查办案件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
出版时间: 2011年03月

中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与司法实践

中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是在不断探索中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有关渎职犯罪的概念、范围经历了相当大的变化。比如,1979年《刑法》“渎职罪”包含贿赂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997年修订《刑法》“渎职罪”后则不包括这些内容。有关侵权犯罪的称谓仅指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少数几个罪名,属于概括性称谓,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义。鉴于渎职侵权犯罪统计和司法管辖的习惯做法,本文拟采用狭义概念,即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为研究对象。

一 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发展与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一直采用制定政策和单行条例的方式。例如,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对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犯罪作出处罚规定,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逮捕拘留条例》和《劳动改造条例》对司法工作人员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渎职行为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为制定较为全面、系统的刑法典积累了经验。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奋斗目标。经过广泛征求意见,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该法在分则第八章中对渎职罪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