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文化产业与精神经济
近年来,有关“文化产业”、“休闲产业”、“版权产业”和“内容产业”的讨论逐渐成为产业界和学术界的热点。这些产业共同的特征是,产品或服务更多地依赖人的经验、技能、创造力和知识,其消费更多地表现为人的“精神消费”。我国将“休闲产业”、“版权产业”和“内容产业”都归入“文化产业”。新西兰、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称之为“创意产业”。本文从精神经济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创意产品与精神产品、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关系,以此解释创意对精神产品价值形成的影响。
一 创意、精神产品和精神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
一切产品都是精神内容和有形物质实体的统一。精神内容是产品中凝结的思想、情感和技巧。它代表着人类文化的元素形式,是千百年来社会发展的精神积淀,其中潜流着一种人类完善自身的快感和在冥冥之中摆脱物质束缚的苦苦追求。物质形式是产品中能够被人们的感官所直接感知的、精神内容所赖以附着在其上的外在物质载体和信号系统。
精神内容的生产,包括两个过程,一个是新思想和新知识的产生,这是一种创新过程,这个创新过程的结果,我们可以统称为创意。另一个是创意的扩散、移植过程,作为一种精神内容,创意不是静态的,一种新思想和知识可以逐步被社会所接受和传播,这通常又被称作创新的扩散过程。
精神内容要转变为产品,必须与一定的物质载体结合,表现为某种物化的成果,这就形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精神产品,即所谓“小文化”。这一概念所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