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政府机构公共形象概况
一 研究背景
(一)形象与公共关系
形象(image)在《辞海》中的本源定义是“形状相貌”。从心理学角度看,形象是一种态度(attitude)或心理表征(mental representation),是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行为塑造的。从社会学上看,形象是态度、意见与印象的综合体,是描述政府和个人特征的途径。[1]从传播学角度来看,形象是由物体、事件或人物所传播出的可认知的属性组成的。[2]形象是个体对客观世界主观再现的结果。形象是个人主观的意识,并非事物的真实内容,它要根据个人获得的信息而确定。同时形象不是固定不变的,存在着“信息→形象”的动态关系,新增加的信息会改变既有形象的意义。[3]
正如美国著名公共关系学者雷克斯·哈洛(Rex Harlow)所说,公共关系(public relation)有一种特殊的管理功能,它帮助一个组织建立并维持与公众之间双向的交流、理解、认可与合作;它参与处理各种问题与事件;它帮助管理者及时了解公众舆论,并对之作出回应;它明确并强调管理部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它作为社会变化趋势的监视系统,帮助管理者及时掌握并有效地利用社会变化,保持与社会变动同步;它以健全的、正当的传播技能和研究方法为主要工具。[4]构成公共关系的三大要素是:组织、公众和传播。其中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公众则是对象,即客体;而传播作为两者之间的沟通,因此是公共关系的手段。
可见,形象是公共关系理论的核心概念,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公共关系的各个方面,即公共关系的目标、方针、实施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