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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综合计划与地域福利计划的范域及关系(作者 野口定久)
出版时间: 2014年06月

老年人照顾和社区社会工作的开展——从区域综合照顾体系的视角进行分析

一 老年人照顾与社区照顾

1.社区照顾与介护保险制度

日本从2000年4月开始实施介护保险制度,关于制度本身的对与错,以及如何支撑从介护等级评定中不能覆盖的社区居民或者被认可为介护保险对象,为了达到公共介护保险制度自身问题的改善,是否需要官民合作来开展工作等问题被不断提出。本文针对这一系列问题,通过“社区照顾”来分析,从福利国家向分权型福利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社区照顾的发展方向问题,沿着政府的伙伴关系或新型公与私的关系发展脉络,对社区照顾政策与实践发达的英国进行比较,并通过比较研究的结果对“社区照顾”进行再定义。

在英国,社区照顾被定义为为了满足具有照顾需求的人,将年金、补贴以及收入、出行、住宅、就业的机会、燃料、电话等这样的基本服务手段和休闲、教育、娱乐等支柱项目或服务进行重新分配(Barbara Meredith著“The Community Care Handbook”1997年)。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有人指出福利国家的局限性,在向福利多元主义转换的过程中,强调通过社区居民来提供照顾(Care by the community)。而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社区照顾改革”,政府从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向民间服务购买者的角色转变,政府通过与民间福利组织签订合同购买服务、完善社区照顾条件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日本在社会福利服务供给体制多元化的过程中,提出公共福利与志愿者之间的“作用分担论”,从政策上开始寄希望于社区照顾发挥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民间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志愿者活动发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