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城市投融资转变
一 传统的地方政府负债形成原因
(一)城市发展融资的基本架构
传统城市融资架构特征可以表述为,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目标,选择与城市发展相关的项目,以融资平台为融资主体,从市场获取资金来支持城市建设。
参与城市建设融资过程中的主体主要有三类,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是资金的需求方,但是由于《预算法》的限制,不能作为真正的融资主体与金融机构对接融资。融资平台,是政府进行建设的融资主体,它依靠政府资产注入、还款支持等条件,充当政府融资的管道角色。金融机构,是城建资金的来源方,在确定资金投向时,除了评价平台公司及项目条件外,更侧重考虑对地方政府信用的评价(见图1)。
图1 传统城市建设融资基本架构
(二)传统城市融资发展历史
对于城建融资的发展,有很多负面的解读和评价。但其基本架构形成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不可一味负面解读。这种融资架构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下产生的。首先,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进行了划分,地方政府财权被上收,而事权又被下放,导致了地方政府城市建设任务众多而且资金短缺的问题。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又不得自行发债,不得列赤字,致使地方政府无法融资进行城市建设。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催生了城投公司这一产物,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金融市场的开发性金融创新。
1.制约地方政府融资的政策背景
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范围,改革的结果导致财权上移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3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