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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融资租赁交易主体关系示意图*
出版时间: 2015年01月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重构

1981年,为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的设备、技术和管理,政府鼓励中日合作,建立合资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开启了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历程。30多年来,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在摸索中发展。由于融资租赁业肇始于美国,其适应的法律体系与中国的法律体系相差甚远。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先于立法的速度,基于此,本文试图就融资租赁的立法历程、法律体系、2014年立法动态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总结,分析融资租赁业立法趋势,结合融资租赁实务需求,对完善中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一 中国融资租赁的立法历程及法律体系

(一)中国融资租赁立法历程

1.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初期的立法空白

1981年,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率先将融资租赁的模式引入国内,是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起点。截至1986年,20多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依据合资企业法设立,成为当时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

融资租赁租入资产的费用和资产的折旧等财务问题成为率先需要解决的难题。1985年6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对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的财务处理作出了统一的规定。1985年7月22日,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再一次对融资租赁的财务处理进行了规范。

1986年12月17日,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提及“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