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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司法公开专栏网页截图
出版时间: 2012年11月

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

第一节 司法体制改革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司法制度也面临着现代化的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需要,在恢复重建司法制度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司法制度进行现代化革新。中国早期的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围绕规范诉讼程序、落实公开审判展开,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司法改革越来越关注法院组织体系的健全和审判工作机制的完善。

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1988年6月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要搞好法院自身的改革,加强和完善自身的机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部分,正式提出“司法改革”,即“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强调“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中共中央2004年底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05年分别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和《最高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