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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上海生态环保设计展
出版时间: 2015年01月

环境社会自治实践与发展建议

社会自治是中国当前深化改革进程的重要环节。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环境保护作为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的热点领域,具有社会自治的基础条件和巨大潜力。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污染举报、环境公益诉讼等做出了规定。2014年5月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要求从表彰激励、购买服务、提供培训等方面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均体现了社会自治的理念。

一 环境社会自治概述

(一)内涵

1.环境社会自治与环保公众参与

环境社会自治,是指对于一些不需要政府主导的环境事务,可以由某一种或几种社会力量(居民个人、社会自治组织、公众临时组成的群体、环保NGO、企业、媒体、律师等)自行主导完成,政府、法院或其他社会力量在必要时予以协助(例如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协助提供法律依据或监测数据等)。广义地说,任何不是由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行为都可以称作环境社会自治。通过社会自治,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使之成为制约环境破坏者的基本对冲力量[1],大幅降低环境治理成本,而且对保障环境民主与环境平等也有重要价值[2]。环境社会自治不只是权利的要求,更应体现法制框架下有关各方的共同权责。

环保公众参与的概念范围相对更宽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自愿参与环境立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