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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租地登录及媒合流程
所属图书: 土地流转与乡村治理
出版时间: 2010年02月

从制度观点评析台湾的“小地主大佃农”政策

一 前言

公共政策是在追求某些目标下对政治手段的系统性应用,这通常是在既定的制度约束下进行的,但也可能是致力于改变制度而达成[1]。所谓“制度”,可定义为一组正式与非正式规则,及其执行安排(enforcement arrangements)。制订制度之目的,是为引导个人行为至特定的方向或目标,故制度的建构需为日常活动提供诱因结构并减低不确定性[2]。因此,当土地制度不良,成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阻力之时,就有必要推行土地改革,建构新的运行规则,以促进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并降低经济及其他活动的协调成本。

台湾在二战以前,耕地租佃制度[3]并不健全,水田租率约在年收获量的40%~55%[4][5]。在佃租过高之下,佃农生活清苦,难以累积资金,对于农业增产也相当不利。有鉴于此,政府乃于1949年展开一连串的农地改革措施,包括:耕地三七五减租[6]、公地放领与耕者有其田,以促进农业发展,并有助于推动工业发展。由于耕地减租所提供的诱因结构,使佃农努力增产,提升收入;而农民享有农地所有权,不仅经济收益尽归己有,亦可减低监督雇工的交易成本[7],形成增进生产效率的诱因,从而使耕地利用集约度增加[8]。惟因第一次土地改革着眼于改善生产关系、提高农业生产力、将地主土地资本转移为工业资本,虽旨在提升经济效率至某个限度[9],但因侧重在土地所有权分配,以致耕地生产规模零细狭小,即使随着工商发展、农业劳动外移兼业化普遍之后,一般兼业农仍不愿将耕地出租他人,从而形成农地租赁市场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