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政治权利与政治参与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妇女政治权利和保障其政治参与的政策措施,然而政治权利的规定和现实的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这种落差与政策本身的不协调、不配套、不明晰有着很大关系。只有首先解决政策本身的问题,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妇女参政的进步。
一 谁的政治——中国妇女“半边天”的政治权利
1.“半边天”的政治权利体现在我国一系列政策法规之中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赋予了男女平等的政治权利。其中明确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之后由于我国经历了政治经济体制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每部宪法对于男女平等的政治权力的规定都有相似的体现。这是男女平等政治权利在我国政策体系最高层级的体现。
在1953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及1998年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3],“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