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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4年06月

职能转换中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和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社区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社区组织也不再处于社会的边缘。城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更是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也日益为城乡社区居民(村民)所关注。作为法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城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已成为我国体制内的群众自治组织。在城市化发展中,“村改居”社区居委会作为“村改居”社区的主体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和纯城市社区的居民委员会相比有自身的特点,“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如何建设,如何发挥主体组织的作用,这是“村改居”社区组织建设面临的新课题。

第一节 “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的历史方位

如前所述,“村改居”是我国特有的城市化路径,即在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条件下,由政府推动和主导在城市的周边地区或小城镇成建制地实施“农转非”,将居民的农业户籍成建制改为非农业户籍,将“村民委员会”这一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改为城市性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正是这一转变过程中过渡性的一环,它既与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和纯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有着联系,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职能。为了更深入地展开相关研究,首先需要对村民委员会与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一对比分析。

一 村民委员会与城市居民委员会比较分析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