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治理中的法律实施状况分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创新社会治理。这实际上揭示出法制之于社会治理的关系。即法律制度是社会治理的前提和手段,社会治理的创新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使用上。不难看出,上述提法无疑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一步举措。也可以理解为,社会治理的创新要在建设法治的大背景下实现。这意味着,社会治理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实施法律,即法律得到实施和实现。而法律实施和实现的目的,就是要使国家创制的法律规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具体表现为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律预期调整的目标得以实现。
那么如何观察法律的实施?这就需要从法律对社会发生作用的直接方式中寻找思路。法律对社会的作用的最为直接而且常见的方式就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此过程中反映了法律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并且是对立法、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检验。因此,研究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关注的是动态的法律实施和社会治理的过程。是将法律与社会连接起来考察的方法。反过来讲,也可以反映一省一地法律运作的过程以及社会效果,折射一省一地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建设水平。
下一个问题是如何从量化的角度考量纠纷的解决。一般而言,各国的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各不相同。其中较有影响的是2008~2009年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在世界正义论坛提出的“法治指数”量化标准。其中包括4组指数体系及16个一级指数、68个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