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规则一般原理和规则
引言
市场交易的目的,虽然就一般社会大众而言,都是关于一些具体的物品的交易,比如购买汽车、购买房屋、购买生活用品等;但是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看,这些交易的本质是权利的交易,也就是说,买卖其实是所有权的买卖,比如买房子其实购买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这一认识并不是法律家的想象,而完全是法律社会里的一项最基本的分析:我们即使是居住在一个房屋里,也不能证明我们对这个房屋具有足够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如果我们取得了对于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无论我们怎么处置这个房屋,包括我们的居住和使用,我们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法律社会里,交易的本质是所有权这样的物权交易。这样的道理,从我们理解和贯彻中国《物权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物权法》要解决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法律社会里,类似于所有权这样的权利如何取得、如何变更以及如何消灭这些问题。我们已经知道,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当然是最基础的权利),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物权取得也不是只有买卖这么一种形式。比如中国《物权法》第9条提到的“物权设立”,就是依据一个法律根据创设一个新的物权,比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这样的交易虽然不像所有权移转那样为社会大众熟知,但是在市场实务中也是常见的,它们在法律制度上和所有权移转有很多共性。
这些类似于所有权取得、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活动,在法学上被称为“物权变动”,它们一共有四种情形:(1)物权设立,指创设一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