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平合理性分析
由表7-1、7-2和7-3可以看出,通过配套农村集体出资部分和以政府出资为主体的统筹账户部分,三市失地农民的养老金水平均有了较大提高。但提高后的失地农民养老金是否合理,还有待比较分析。
第一节 与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付水平比较
如上文所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变成失地农民,实际上是公民身份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身份的转变意味着与身份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变化,失地农民在成为“市民”之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逐渐与城市居民接轨,且至少应逐步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水平。目前,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支付能力等的限制,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低进、低出”原则。但笔者认为,失地农民的身份转变是政府强制力的结果,政府在征地时应考虑到这种身份转变所带来的权利与义务的转变。因此,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后应该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且这一制度需与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轨,并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水平为给付底线。
从2006年的数据来看,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平均在80%左右,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替代率平均在90%~95%,[1]二者均高于国际上公认的适度水平60%,说明我国城镇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给付水平过高。在三市中,南京市测算得出的养老金给付水平最高,因此我们以南京市为例进行比较。根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各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2004~2008年,南京市城镇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