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民非和非法人社团发展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策环境日渐宽松,原来坚固封闭的“全能国家”体制被打破,社会多元力量开始涌现,民间组织纷纷成立,并在社会治理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体制惯性,我国的社团、基金会等民间组织依然处于半官方的状态,中国的民间组织并没有真正走向民间,也没有形成真正的民间组织力量。然而,以2008年的汶川地震为契机,中国社会巨大的公益需求激发了民间自发参与公益慈善的热情,大量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未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社团纷纷成立,成为今日中国公益慈善领域最为庞大、最为活跃的群体。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类似于欧陆学术界所说的“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3]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前我国对民非的设立门槛过高,一些组织难以用民非的身份登记注册。而我国对非公募基金会的注册则较为支持,因此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得以非公募基金会的形式注册,但其组织结构、服务范围等与民非无异。这类非公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