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演变及与其他国家政策的比较
在本章第一节中,对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演变进行了梳理。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引入出口退税政策后,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经历了改革开放前雏形阶段、改革开放后初步形成阶段、按公平税负原则调整确立阶段、按竞争性原则发展阶段、按调整性原则完善阶段、灵活运用竞争性原则和调整性原则振兴阶段及深化发展阶段。出口退税政策的功能,也从最初单纯的“征多少,退多少”保证税赋公平,逐渐发展为推动出口发展、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最终演变为平衡对外贸易和优化产业结构。在第二节中,简单比较了法国、英国、意大利、希腊、印度和韩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帮助我们认识我国研究和探讨差异性出口退税率的重要性和独特性。
第一节 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演变
一 改革开放前雏形阶段(1950~1977年)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乏独立经济体地位,税收调节作用有限。进出口产品的征免退税体系尚未成型,变动频繁,1950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后,1957年废止;1966年再次实行,1973年再次废止。
如图3-1所示,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进出口贸易总额不到20亿美元,出口额不到10亿美元。1950年12月,国家为了照顾出口无利产品,鼓励输出,在修订《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时,第十条补充规定:“已税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许退税者,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自此,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但当时只针对出口无利或亏损产品,根据亏损程度不同,分三类处理,如表3-1所示。
图3-1 我国1952~1978年进出口情况
图3-1 我国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