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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企业制度 平等与效率
出版时间: 2014年07月

我国企业产权理论:关于“惠顾者”与所有者的研究(1991~2013)

一 企业产权理论的两个方面

产权理论一方面涉及有关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产权界定问题,现代产权经济学将这一问题一般化为“代理问题”;另一方面包含的是被亨利·汉斯曼命名的“惠顾者”(Patrons)与企业所有者的角色界定的问题。[1]所谓惠顾者,是指与企业发生市场交易关系的所有的人。惠顾者不等同于企业所有者,但他们中的一部分有可能成为企业所有者。一旦某一惠顾者阶层成为企业资源的支配者和企业利润的享有者,其惠顾者身份就与所有者身份合一,其经济利益就与企业利益一体化,从而他们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就为企业内部的所有制关系所替代。据此,企业所有制可被划分为投资者所有制、客户所有制(如消费者合作社)、商品供给者所有制和职工所有制等若干类型。

于是,这里的企业所有制概念与我们习惯使用的类似于法人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的关系的所有制概念之间出现差异。围绕终极所有权与各种代理权的关系展开的是产权关系纵向划分讨论的内容。现在涉及的是企业产权的横向划分的问题,它讨论企业的实际支配权在不同惠顾者集团之间的分配。这种企业所有权不是由别人赋予的,而是惠顾者集团凭借自己与企业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相应的经济机制自然形成的。至少在分析的起点上,资金所有者与其他生产资源的拥有者,甚至与企业产品的购买者,在取得企业的实际支配权方面具有同等的机会。无论哪一类惠顾者成为企业所有者,他们与企业管理者之间仍然会有委托代理关系,发生所有权与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