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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各修正案和议案与魏玛宪法比较
所属图书: 中德宪法论坛2014
出版时间: 2014年07月

民生与宪法:社会权规范在我国宪法史上的缘起——民国初年关于宪法“生计章”草案的论争

我国1982年宪法第42~46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种社会权利:第42条规定了劳动权,第43条规定了休息权,第44条规定了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第45条规定了物质帮助权。这些权利,宪法学理论统称为“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1]也有人称为“社会权利”。[2]当然,1982年宪法对社会权的规范并非没有历史的渊源。从宪法史的角度观察,社会权概念在我国的出现实际上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而其渊源则出自德国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的社会权利之条款,成为其他许多国家之宪法及理念所取材之对象。”[3]

实际上,在魏玛宪法颁布后不久,它就被介绍到了中国。那个时代的中国正处于民国第一届国会制宪时期,魏玛宪法关于社会权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不仅有人在杂志撰文呼吁宪法明定生存权,[4]而且还有请愿团向制宪机关提出请愿,要求宪法规定劳动保护条款;在宪法会议上,多种模仿魏玛宪法社会权条款而拟定的宪法修正案被提出。朝野关于社会权入宪一事意见高度一致。虽然由于政治事件迭出,1923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最终未能包含社会权条款,但它体现了当时人们对于社会权概念的基本理解。这一段历史值得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社会权条款,或许只有放在历史的长河中才能得到更为深刻的理解。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民国初期宪法会议关于社会权条款的争论为中心,阐述社会权规范在我国宪法史上的缘起及其意义。

一 魏玛宪法在我国的初步传播——张君劢之功

美好生活是人类的共同愿望。法国大革命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