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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中德宪法论坛2014
所属图书: 中德宪法论坛2014
出版时间: 2014年07月

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宪法解释

一 引言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1982年首次规定到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对于这一规定,当时的人们并没有给予太多关注,也没有认真考虑这一宪法修改所可能带来的后果。然而,随着1987年以后城市土地的逐步市场化、城市住房制度的“商品化”、旧城改造和新城扩展以及随之而来的土地和房屋征收矛盾的增多,人们逐渐发现,土地领域中种种矛盾以及这些矛盾的根源,都与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这一规定有关。

在之前的文章中,笔者曾主张废除宪法第10条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但随着研究的深入,笔者越发认为,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是社会基本共识的载体,是人们讨论任何重大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不应“轻言修宪”,而应实现从“修宪型模式”向“释宪型模式”的转变,即在尊重宪法稳定性的基础上,努力通过法律解释等法律技术来实现宪法变迁,进而化解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正是基于这一学术理念,笔者力图基于法解释学的分析,为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寻找一种能够维护宪法正当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解释方案。

二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含义及其问题

从字面上看,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简洁明了,表意清晰,但一旦细致观察,就会发现这一规定是由众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组成的,而且其本身的性质也不明确。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从产权界定的角度来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