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二元结构下的福利制度(1949~1979年)
一 关于城乡二元福利结构
1.城市和农村的福利制度差别
这一时期中国福利制度的重要断裂之一,是城市和农村之间因制度设置的不同造成了差距。如果按照蒂特马斯(Titmuss)的制度型和剩余型的社会福利模式分类[1]:城市的福利制度基本上是制度型的,它为城镇居民提供几乎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保障支持;而另一方面,农村的福利制度可以归为剩余型的,农村的社会福利的核心是救灾和救济,农民只能得到少量的现金和实物的救助。在农村,福利水平多年维持很低的水平,并且社会福利的范围极为有限,所有农村人口中只有很小比例的人有资格享受某种直接的国家福利。这一时期中国的福利制度是建立在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基础之上的。在这个二元福利制度中,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拥有明显不同的待遇。为了维护这一制度,国家设立了户籍制度进行控制,农村居民既不能迁移到城市,也不能享受城市的福利[2]。这种情况在当时的中国经济条件下有一定原因:我国人口众多、资源有限。但是为什么国家选择这种政策?
当农村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候,社会主义福利制度也在城市建立起来。1951年,国家开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其中涉及的第一项举措是创建劳动保险计划。该计划覆盖了在城市生产部门工作的人,包括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它涵盖了超过2300万工人和他们的家庭成员,占到了城市总劳动力的94%。这个保险体系涵盖了疾病、生育、工伤和残疾、意外事故、年老和死亡等诸多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