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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1998~2005年海林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情况
所属图书: 北方生态明珠城
出版时间: 2010年05月

海林市制度化的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包括城乡贫困家庭生活救济、自然灾害救济、优待抚恤和残疾人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海林市社会救助制度的最大变化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原有的城镇贫困家庭救济制度逐步由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替代,原有的村自筹资金实行“五保供养”的制度逐步向公共财政支付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社会保障试点改革后,海林市社会救助的范围有了较大扩展,社会救助体系日渐完善。

第一节 城镇社会救助

一 历史沿革

1989~1997年,海林城镇居民贫困救济一直沿用20世纪50年代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操作,即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赡养人的城镇“三无”人员实施贫困救济。20世纪90年代中期,海林市企业下岗职工增多,离退休人员工资拖欠现象普遍存在,相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1997年,海林市针对以上问题,出台了离退休人员工资由银行按月足额发放的“钢性支出”政策。制定了对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月人均收入达不到50元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的优惠保护政策,由工会系统逐级申报、审核发放《城镇贫困家庭从业优待证》,鼓励和保护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主体的城镇贫困家庭成员从事贩运贩卖;蹬人力三轮车拉人运物;从事自行车、钟表等修理行业;开设小卖部、小吃部等以增加收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以上“钢性支出”和优惠保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缓解社会矛盾、平衡弱势群体心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 城镇居民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