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供给与需求的约束条件
本章在分析土地制度供给与需求一般均衡的基础上,对土地制度供给的约束条件与土地制度需求的约束条件进行概括和总结,分析既定土地制度结构所包含的体制、机制、功能方面存在的诸多障碍,阐述创新以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的内部与外部限定,为当代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及制度体系的最佳实现形式提供理论支撑。
第一节 土地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均衡
一 创建土地制度的基本动力
土地制度的出现与变迁,是土地制度需求力量与土地制度供给力量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由不均衡到相对均衡的外在表现。其内在动力在于一项新的土地制度安排带来原有制度安排中无法获得的收益。诸如人们出于对规模经济或权益保障的追求而寻找更有效率的或更为公平的土地制度安排;针对原土地制度运行中的外部性,通过新土地制度安排,使之内部化而增加社会总净收益;通过土地制度创新,克服原土地制度中厌恶风险机制而增加总利润;新的土地制度规范为土地市场制度提供前提和基础,并共同在配置土地资源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降低交易风险,节省交易费用,有效保障权益,增加社会净收益,实现社会公正,等等。
二 土地制度的需求
运用微观经济学中“供给—需求”均衡分析方法,我们假定“土地制度”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公共品”,而生产或供给这种特殊“公共品”的“生产者或厂商”是土地制度的制定者——国家及其代表者,“消费者”则是指农民或其他主体在既定土地制度的约束下使用这种特殊“公共品”所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