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缺陷及绩效分析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由社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限定用益物权。它是社区农民集体所有权以外的经济主体、民事主体享有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承包经营权则是指社区农户、集体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由承包合同规定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的权利。承包者同时承担不用于非农建设、不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它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所承沿与扬弃而来的相关“权利制度”,同社区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创设“路径依赖”密切相关。本章在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的缺陷与绩效进行评估分析的基础上,揭示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等,旨在阐明该项制度创新的现实必要性及其前景。
第一节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由来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创设,是在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路径依赖”创设的一种选择。正如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诺思指出的:制度变迁过程与技术变迁过程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所以,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不仅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的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lock-in)在某种无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