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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2007年东部、中部、西部三省农民家庭税赋负担统计
出版时间: 2009年03月

税费改革对土地承包经营收益的规制及其影响

第一节 农村税费改革的含义、背景及其重大意义

所谓农村税费改革,是指国家按照政府职能与公共财政运行模式要求,对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为主的收益分步减免缴纳农业税,清理减轻与规范集资摊派、“三项提留”、“五项统筹费用”负担,确保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村文明进步的一项综合性改革措施。

中华民族步入文明社会,建立的第一个奴隶制的国家政权——夏王朝,据断代工程专家研究,可追溯界定为公元前2200年。几千年来,压在农民身上沉重负担之一的农业税,就起源于夏代,统一于秦朝,完善于明清,取消于21世纪当代中国,经历了4200多年之久。其间有“夏贡”、“商助”、“周彻”、春秋战国时期的“田赋”;曾有汉高祖刘邦的“转赋减役”、三国曹操的“租调制”、隋文帝的“租庸调法”、唐德宗时期的“两税法”、明代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清朝雍正的“摊丁入亩与火耗归公”等六次重大改革。长期分管农村工作的原湖北省委副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道坤等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专家研究得出结论:“农业税经历了从起源发展到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三个不同历史时代的制度变迁。其共同的特征是土地及其附着产业的农业收入始终是国家税收的基本来源;税人或税地、纳物或纳钱始终是税收设计的主要命题;税收等负担的高低始终随着改朝换代税费改革起伏变化而难以从根本上改变‘黄宗羲定律’。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三次农村重大改革,彻底取消农业税,建立覆盖城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