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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民雄乡总决算岁入岁出情况(2004~2007年)
所属图书: 两岸乡村治理比较
出版时间: 2008年11月

台湾地区乡镇治理模式:以嘉义县民雄乡为例

一 前言

“国民政府”于1949年迁台,1950年4月24日即公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以下简称“地方自治纲要”),开始实施地方自治。尽管“宪法”对于地方自治仅规范至“县”之层级(第121条),但是“地方自治纲要”将其延伸至“乡镇市”层级,台湾地区的乡镇市治理模式因此而奠定基础。[1]

“地方自治纲要”在法律位阶上仅系一行政命令,乡镇市治理即依据此法源运作40余年,直到1994年“省县自治法”制定之后,乡镇市自治才取得正式法律地位。1999年1月25日,为因应精简台湾省政府之后的情势,公布施行“地方制度法”,整体规范台湾地区的地方制度,“省县自治法”则于1999年3月30日废止,“地方自治纲要”亦于1999年10月12日废止。

“地方制度法”明定乡镇市治理的权限,亦提供实际运作的共同依据。不过,台湾地区319个乡镇市各有其独特性,治理工作与内涵自然有差异之处。本文以乡镇治理的共通性为经、嘉义县民雄乡治理的特殊性为纬,试图呈现乡镇治理的实践。

本文首先简介台湾地区行政区的划分,使读者了解乡镇在整个政府体制中坐落之位置、与其他层级政府之相互关系以及所涉及之自治法规;其次,就嘉义县民雄乡个案加以描述,包括基本数据、行政与立法机关之组织与互动、财政状况、影响选举之因素、主要产业、事业经营等;再次,提出民雄乡治理之未来展望。本文以实用性为取向,不做理论性探讨,亦不评论个案民雄乡治理之实际情况。

二 台湾地区行政区划分简述

台湾地区行政区的划分系在“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