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村庄选举的困境及其出路
一 引言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中国的村民自治开始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然而在过去的几年里,实践中的运作究竟如何?存在的问题又有哪些?这样一部现代性的法典如何应对在某种程度上还属前现代的乡土中国?
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G县渠村乡的十几个村庄,对这些村庄的选举工作做了调查。值得欣喜的是80%以上的村庄在最近五年都进行了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但选举结果并没有令村民们满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有很多怨言。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对现任村委会能否代表民意的问题,给予肯定回答的仅占受访者的1/5(见表2-1)。但又有一半以上的受访者承认选举是以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的(见表2-2),这就出现一个问题:为什么大多数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的选举,而结果还不能令大多数人感到满意呢?一个可以想像的原因是人为干涉选举,比如上级领导的任命,恣意改变选举结果,使得选举流于形式。但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原因呢?本文依据一些调查结果,试对这个问题做出分析。
表2-1 “您认为你们村的村干部能否代表民意?”调查情况
表2-2 “参加选举时,您根据谁的意见进行投票?”调查情况
在进行分析之前,我们不得不先说明文章的一些“局限”,因为如果忽略了这些,所有的结论可能就没有意义。
一方面,是我们所调查的范围仅局限在G县渠村乡的十几个村庄,尽管这是一个典型的大众化的中国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