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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立案审批表
所属图书: 农村法制现状
出版时间: 2006年12月

农村基层法庭司法过程调查和分析——农村基层司法的“平衡”

一 引言

这是一个急遽变迁的时代。[1]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现代化[2]趋向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自步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价值发生了重大转变,传统社会所奉行的神治、德治和人治难以继续成为支配的治道,逐渐被法治所取代。”[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中国的治国方略。

法治是静态的良法和动态司法的结合,是制度、价值体系和社会运作过程的统一体。正缘于此,司法在法治的实现过程中,成为最关键的因素。[4]司法的地位和功能在当前社会转型期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因此,必须要有能够应对现代化发展需要和社会实际需求的司法结构、模式和形态。为此,以司法现代化为趋向的司法改革便成为时代的主题。

在中国,农村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5],处于社会的基层,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农村民商事案件,配合开展法院执行工作,实施对民间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并参与农村的综合治理。人民法庭在农村基层司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截至2005年4月,各地人民法庭共有法官27942名,占全国法官总数的14.66%,人民法庭法官年人均结案70件。1999~2004年,各地人民法庭共依法审结一审案件12939822件,占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案件总数的40.81%。

因此,当前社会转型期,在司法现代化趋向的改革及其制度建设的宏观背景下,人民法庭司法的真实状况如何,如何应对现代化趋向的司法改革,是否日益“规范”和“协同一致”?这些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