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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不同历史时期绝对地租的存在性
出版时间: 2005年09月

关于社会主义时期绝对地租的几个问题

作者导读

这篇论文从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绝对地租”的方法论出发,得出社会主义时期不一定存在“绝对地租”的结论;否定了“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就一定存在绝对地租”的观点。换句话说,“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只是绝对地租的必要条件,而并不是充分条件。

如果联系今天的农村税费改革,这篇学术性的研究论文,大家读起来一定饶有兴趣。

对农业税7%的税率附征20%,即税率为1.4%,作为村民委员会的经费,归村民委员会所有和使用。这是绝对地租吗?

一些省市率先将农业税7%的税率降低到零,附征当然也为零。在不远的未来,全国都要实现这一目标。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地租消失了吗?

如果绝对地租消失了,那么村民委员会还是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了呢?如果村民委员会的经费均由县、乡财政拨付,它还是村民自治机构吗?

一 研究社会主义时期绝对地租问题的方法论

在社会主义时期,是否存在“绝对地租”?是否存在“绝对地租”的实体?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是否存在“绝对地租”这个范畴?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是从今天开始的,但是长期以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却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土地私有制既然不存在,那么以土地私有权作为根据的绝对地租,当然没有存在的余地。但是,近几年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出现了新的情况,不少同志提出了新的意见,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有绝对地租。这一讨论目前方兴未艾。这一方面是理论研究本身日益深入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当